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的區別有什麼?
1、遺囑的訂立程序不同,自書遺囑一般有被繼承人親自訂立;公證遺囑需要被繼承人到公證處,在相關工作人員配合下完成。相對而言,公證遺囑程序要複雜一些。
2、遺囑的效力不同,自書、代書、口頭和錄音遺囑,不得更改和撤銷公證遺囑,也就是説目前公證遺囑效力最強。
應當注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的法定形式。法律要求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在危急情況下,遺囑人可以立口頭遺囑。
二、自書遺囑有哪些法律特徵?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綜上所述,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都是訂立遺囑的形式,兩者在訂立程序和效力上不一樣,公證遺囑的效力最強。自書遺囑是當事人自己完成的,只要符合遺囑條件就有效,而訂立公證遺囑需要去公證處辦手續,需要帶上遺囑文本、財產證據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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