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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遺贈法定繼承的區別是什麼?

遺囑遺贈法定繼承的區別是什麼?

一、遺囑遺贈法定繼承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

(1)主體不同。遺囑的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人或是數人;後者的受遺贈人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不限於公民)。

(2)主體承擔的義務不同。遺囑的繼承人不僅有權繼承遺產,而且還要負責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而受遺贈人一般不需要承擔清償遺贈人債務的義務,但受遺贈人須在遺贈人的税款債務清償後,才能接受遺贈的財產,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受遺贈人無權接受遺贈,但受遺贈人不負有清償的責任。

(3)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遺囑繼承人可以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從而取得財產;而受遺贈人則一般不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是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那裏取得遺產。

(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遺囑繼承人需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不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受遺贈人應在指導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視為放棄接受遺贈。費用是不要的。如果公證的要交很少的費用。

遺贈繼承優先。被繼承人留有遺囑的,應先按遺囑執行,只有遺囑未處分的財產才能進入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後,仍有權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二、遺產繼承期限是多久?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兩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已超出民法典規定的訴訟時效,但這種尚未進行遺產分割的案件,顯然不能説是因為繼承人對於繼承權屬、繼承份額有爭議而提起的訴訟,所以,這類案件不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是繼承的開始時間;但繼承人在什麼時間內分割遺產,民法典並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繼承開始後,依據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應由所有繼承人經協商取得一致並確定分割遺產的時間。

如果共同繼承人對於遺產分割的時間不能達成協議,可以請求基層組織(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等)予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共同繼承人中的任何人在繼承開始後,都有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並在請求不被接受或者認為遺產分割顯失公允時,有權要求基層組織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遺囑繼承的前提就是存在有效遺囑,而遺囑人立下有效遺囑的條件是,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擁有民事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是代書遺囑的,代書人不得肆意篡改遺囑內容,在代書時,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否則視為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