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和遺囑有什麼區別?
一、贈與和遺囑有什麼區別?
1、遺囑是立遺囑人在生前就其身故後留下的遺產作出的財務預安排。遺囑應當在立遺囑人死亡後生效。
2、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為了確定贈與行為和實現贈與目的而簽訂的協議。贈與合同的生效一般是以交付為條件,但法律對不動產的贈與、公證贈與作出了明確規定,應依法辦理。
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二、贈與人的義務
贈與人的義務主要有如下:
第一,移轉贈與標的物的權利。贈與合同以使贈與財產的權利歸於受贈人為直接目的,贈與人的主要義務是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標準將標的物轉移給受贈人。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贈與合同系無償合同,因此,贈與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百六十二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瑕疵擔保義務。贈與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但有如下兩種例外。首先是在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違約責任。所謂附義的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時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另一個合同的內容,而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由於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因此,附義務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為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地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後,始發生受贈人履行其所附義務的義務。附義務贈與與目的贈與和附條件、附期限贈與不同。目的贈與是指為實現一這目的,達到一定結果而為的贈與。其與附義務贈與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目的贈與的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請求結果的實現,而只能在結果不能實現時請求受贈人返還不當得利;而在附義務贈與中,受贈人不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得請求其履行。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贈與中,條件或期限直接關係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無關,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的瑕疵或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遺囑和贈與的基本不同,就是在於一個是需要在原財產人去世之後才能對財產進行相關處理,一個事簽署合同之後即可立即生效。其他方面並沒有明確的不同,但是遺囑中如果沒有設立相關內容的話就不需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和責任,但是贈與的話還是可以規定相關的義務和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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