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遺囑公證遺囑兩者區別有哪些?
一、遺贈遺囑公證遺囑兩者區別有哪些?
(1)主體不同。遺囑的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人或是數人(都屬於公民);後者的受遺贈人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不限於公民)。
(2)主體承擔的義務不同。遺囑的繼承人不僅有權繼承遺產,而且還要負責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而受遺贈人一般不需要承擔清償遺贈人債務的義務,但受遺贈人須在遺贈人的税款債務清償後,才能接受遺贈的財產,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受遺贈人無權接受遺贈,但受遺贈人不負有清償的責任。
(3)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遺囑繼承人可以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從而取得財產;而受遺贈人則一般不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是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那裏取得遺產。
(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遺囑繼承人需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不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受遺贈人應在指導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視為訪放棄接受遺贈。費用是不要的。如果公證的要交很少的費用。
二、遺贈與贈與的區別有哪些?
(1)贈與是合同關係,是雙方法律行為,經要約與承諾取得一致,才能成立;遺贈是單獨行為(單方法律行為),依照法定的方式作出即可。
(2)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於其成立時生效;遺贈於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3)贈與合同是不要式行為;遺贈以遺囑為之,遺囑為要式行為。
(4)贈與(一般是)是贈與人處分生前財產的行為;遺贈為遺囑人對死後財產歸屬作出決定。注意:死因贈與是以贈與人死亡為條件的贈與合同,也是雙方法律行為。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公民所訂立的遺囑方式有很多種,一般是針對於不同的情形來進行訂立只要表達出了被繼承者真實的意思就算是有法律效力的,特別是對於遺贈遺囑這是屬於直接贈與給國家或者是集體,因此,對於不同的遺囑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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