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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南縣珠琳鎮珠琳村民委烤煙種植農民專業合作聯社與姚XX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廣南縣珠琳鎮珠琳村民委烤煙種植農民專業合作聯社,住所地:廣南縣珠琳鎮珠琳村民委。

廣南縣珠琳鎮珠琳村民委烤煙種植農民專業合作聯社與姚XX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苟XX,系該合作社負責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海宇棟,雲南權仲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姚XX,男,1990年3月21日生,漢族,雲南省廣南縣人,住雲南省廣南縣。

原告廣南縣珠琳鎮珠琳村民委烤煙種植農民專業合作聯社(以下簡稱珠琳烤煙合作社)與被告姚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8月30日立案後,依法進行了審理。

珠琳烤煙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拖拉機貨款15984元;2.判令被告承擔因拖欠拖拉機貨款所產生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起訴之日至全部貨款清償時止);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2015年,被告從原告處購買泰山牌TS554的拖拉機用於服務烤煙生產,約定每台售價6.95萬元(包括配件),其中每台拖拉機由煙草公司補貼50%,配件100%補貼,剩餘部分由被告承擔。

被告支付拖拉機貨款20%後,原告交付指定拖拉機(1台)給被告。

但被告一直拒絕支付剩餘30%的貨款15984元。

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絕支付,致原告起訴來法院。

本院經審理認為,2015年,廣南縣蓮城XX向當地農户宣傳,購買拖拉機有補貼,即煙草公司補貼50%、國家補貼30%、農户自己出20%就可以擁有一台拖拉機。

姚XX按照要求向珠琳烤煙合作社賬户存入20000元,2016年2月,姚XX領取泰山牌TS554拖拉機一台。

按照宣傳的政策,煙草公司補貼的50%及姚XX負擔的20%已由珠琳烤煙合作社支付給供貨商,剩餘的30%珠琳烤煙合作社於2016年6月16日向廣南縣農業和科學技術局申請國家財政補貼,後廣南縣農業和科學技術局向文山州農業局報批,同年11月1日,文山州農業局批覆同意用廣南縣2016年度農機購置補貼資金300萬元的結餘部分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給珠琳烤煙合作社辦理農機購置補貼,但因廣南縣2016年度購機補貼資金已全部用完,無資金解決。

2017年2月8日,珠琳烤煙合作社再次向廣南縣農科局申請上述國家補貼,經縣農科局研究決定並報廣南縣政府同意後向文山州農業局請示用2017年中央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給予辦理,但州農業局不同意進行補貼。

珠琳烤煙合作社未能申請到30%的國家補貼,要求姚XX承擔該款項,雙方未能協商一致。

雙方爭議的款項系相關政策變動導致資金缺口,本案不屬於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廣南縣珠琳鎮珠琳村民委烤煙種植農民專業合作聯社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張彪

人民陪審員鄧政斌

人民陪審員羅朝貴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傅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