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故意”不籤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一、員工“故意”不籤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員工“故意”不籤合同的規定是可以和勞動者積極的進行一個協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後的一個月內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從第二個月開始,要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面對以上的規定,目前絕大多數企業為了避免二倍工資的處罰,都能自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但目前在廣東省內卻出現了這樣一種情況:員工入職後,以各種理由,故意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在工作一段時間後,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
這種情況有兩個特點:一是多出現於對員工要求不高的勞動密集型企業,二是集中、批量發生,即在一個公司同時入職的數個員工的身上同時發生。我們暫且稱之為“騙賠”行為。
遭遇到“騙賠”的公司,往往會遭受一定的經濟損失,並且還會影響公司正常管理的進行,如影響正常生產進度,員工穩定性降低,生產士氣受到影響等等。
通過很多案例可以看出,騙賠現象的出現,部分員工本身明顯存在着惡意。
法律法規固然要遵守,員工的權益固然要保護。但針對這種惡意行為,企業應該有自我保護的對策。
二、員工故意不籤勞動合同的對策
1、員工故意不籤勞動合同時,如何避免支付二倍工資。
首先,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關鍵是要保留證據。例如,可以在入職時讓員工確認送達地址或送達人,然後將勞動合同及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書送達給員工;還可以與員工約談並進行錄音錄像,以證明不籤勞動合同的責任不在用人單位一方。
其次,加強勞動合同文本及簽訂流程的管理。例如,在給員工發放勞動合同文本時要求員工簽收,由專人跟進勞動合同文本的簽字、存檔等工作。
2、在員工故意不籤勞動合同時,如何避免支付經濟補償金。
首先,對於已經發現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應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賦予的解除權,早日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這樣一方面能降低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另一方面用人單位也能把握用工的主動權,保持用工的穩定性。
其次,從規章制度層面對以上行為進行規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在當代社會對於勞動者這個方面來説的話,國家法律為了對他們的一個權益進行一個全面的保護,所以規定了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有一些勞動者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一次性要獲得兩倍的賠償,實際上,這是完全不可能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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