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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齡工傷”待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超齡工傷”待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超齡工傷”待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超齡工傷”待遇的相關規定是超齡人員或依法退休後再返聘的,這部分人員不可能再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也不可能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此時,雙方存在僱傭或勞務關係,如果再發生工傷事故的,原則上,應當由用人單位負責賠償。具體的條款,參照最高法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規定。

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2、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二、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應具備什麼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辦理工傷醫療費報銷業務:

(1)已參加工傷保險;

(2)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3)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工傷的(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4)需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須在新源縣社保局填寫《新源縣工傷職工轉院轉診申請表》,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同意。

(5)工傷認定單位與繳費單位須一致。

可見,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這部分羣體,因為工作受到傷害的話還是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的,主要是超齡人員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這種關係是不能被認定成勞動關係的,不屬於勞動關係就不能申請工傷認定,也不能購買工傷保險,自然就談不上工傷待遇。

標籤:工傷 超齡 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