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合同到期離職手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單位和勞動者所形成的一種關係,在法律上是勞動關係,所以用人單位也需要切身的維護勞動者的一些合法權益,比如説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進行保護,因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單位合同到期離職手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單位合同到期離職手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關係自然失效,雙方不再履行。《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勞動法》在這裏對勞動合同的終止規定了兩種情況: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告終止,這裏主要是針對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二是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告終止,這種情況既適用於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同時適用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屬於約定終止。
勞動合同到期就意味勞動合同終止,表明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所以勞動合同到期不需要寫辭職報告。
二、勞動合同到期需要提前通知嗎?
勞動合同到期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公司沒有其他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自己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如果是公司不續簽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勞動合同到期,雙方如果不能就續簽協商一致,合同就會終止,雙方就不再互享權利,互負義務。勞動者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更重要的是不用寫辭職報告。勞動者寫辭職報告就沒有經濟補償金。
在現實生活當中,以及法律當中規定單位如果合同到期的話是進行離職手續的辦理的,但是由於手頭上的工作需要進行交接,需要提前一段時間來通知一下用人單位,也可以選擇繼續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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