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鑑定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現代社會,我們國家的司法鑑定的地位是越來越重要了,因為在很多的訴訟活動當中,司法鑑定它能夠證明一些事實的存在,可以幫助法官判斷一些事項,當然,我們國家比較常見的也就是工傷方面的司法鑑定,很多人對此想知道,合同到期鑑定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到期鑑定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等待鑑定結果期間公司是不能跟傷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傷者可以主動申請離職。所以説,直到鑑定結果出來之前,傷者和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都還是存在的。
在鑑定結果出來之後,公司能否跟傷者解除勞動合同,以及解除合同之後的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得根據你的傷殘等級,以及你所屬的統籌地區確定。
1-4級單位是不能和傷者解除勞動關係的;5-6級的話,只能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7-10級則是在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解除。
二、具體請參考《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到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司法鑑定的過程當中,用人單位是不能夠隨意的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這一點是非常明確的,因此如果合同到期的話,那麼也不影響司法鑑定的結果出具,如果被評定為相應的工傷或者是傷殘的話,可以享受一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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