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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合同到期離職手續嗎?

在現代社會,一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當中,必須具備的內容就是關於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如果這個期限已經到期了的話,那麼就説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進行自由選擇,因此很多勞動者想了解一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合同到期離職手續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合同到期離職手續嗎?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合同到期離職手續嗎?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關係自然失效,雙方不再履行。《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勞動法》在這裏對勞動合同的終止規定了兩種情況: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告終止,這裏主要是針對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二是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告終止,這種情況既適用於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同時適用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屬於約定終止。

勞動合同到期就意味勞動合同終止,表明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所以勞動合同到期不需要寫辭職報告。

二、勞動合同到期需要提前通知嗎?

勞動合同到期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公司沒有其他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自己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如果是公司不續簽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勞動合同到期,雙方如果不能就續簽協商一致,合同就會終止,雙方就不再互享權利,互負義務。勞動者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更重要的是不用寫辭職報告。勞動者寫辭職報告就沒有經濟補償金。

首先在這裏根據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合同到期之後,那麼權利義務就不再受到限制,所以就自動失效了,離職手續的話,根據相關的公司的規章制度可以進行辦理,當然也是,鑑於人道主義需要提前通知一下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