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期勞動合同離職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現實生活當中,勞動合同簽訂一般情況下都是有期限的,沒有期限就屬於無固定勞動合同,這種合同裏離職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很多人想知道,無限期勞動合同離職的法律規定是什麼?員工如果想要離職的話,那麼可以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一致。
一、無限期勞動合同離職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無固定勞動合同勞動者辭職解除賠償會不會有?
員工提出解除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情形的,有經濟補償金;按第37條規定解除的沒有經濟補金;但員工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至解除的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很多用人單位考慮到職工對企業的貢或職工確遇到不可抗拒的困難時,人性化處理問題,都採用第36條規定與職工協商一至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在計算離職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實發工資或者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從而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按照《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的時間的工作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
二、其他規定
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税等,勞動者實際拿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顯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
根據我國勞動法律的規定,如果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是屬於勞動合同法,當中第38條規定情形的,是存在着經濟補償金的,否則的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會尊重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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