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離職交接的手續的規定是什麼?
需要辦理下列交接手續:
1.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後,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2.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
3.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您的工資。
5.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給您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解除勞動合同,是其權利也是義務,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勞動者未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交書面離職申請,未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實際上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以據此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但要注意的是,實踐中用人單位需有證據證明存在經濟損失,且經濟損失與勞動者未履行交接手續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如:勞動者惡意將用人單位某些重要文件、密碼等物品及客户信息帶走,造成公司業務停滯或遭受其他直接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
職員離職有義務交接工作,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但該工資是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工作交接沒有完成的,公司可以暫時不支付工資。待交接完成後再支付。如果是員工故意不交接工作而直接離職,那麼公司應當通過各種方式通知其讓其回公司進行工作交接並在完成交接後領取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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