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離職手續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離職手續的規定是什麼?
1、如果勞動合同還沒到期的話,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待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部。
2、由人力資源部逐級報請,經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後,人力資源部通知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員工需要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後,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4、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
5、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員工的工資。
6、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給員工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員工到下一個新單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規大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出具的,有備無患。
如果是試用期員工,一般只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請,手續辦理也相對較簡單。另外,提醒如果員工有人事檔案在公司的,要辦理檔案轉移到人才交流中心。如已有下家單位願意接受保管的,也可以。其他形式的離職,如勞動合同到期的,就直接不續簽,正常辦理工作交接,是不需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的。
二、員工離職有哪些注意事項?
籤離職協議時細節問題處理
1、在協議中明確誰申請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則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年一個月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問題處理
如果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根據《最高院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所以,只要雙方能關於經濟補償金達成一致,不是按法律規定的標準履行的,也可認為有效。
3、補償項目項目處理
協議中最好能羅列全部的補償項目,或者有“包括但不限於”以及“以後再無其他爭議”等表述,以便一次性全部解決。
通知手續需到位
關於通知手續的到位,最主要在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情形,包括合同到期不續簽、員工違紀解除,特別是不辭而別的情形。
針對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公司能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明確告知公司將不再簽訂勞動合同,通知他何時何地辦理工作交接。針對用人單位利用《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注意內部流程的合法性,也就是:
1、員工違紀行為的確認,如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曠工等;
2、解除通知的作出與送達,要注意必須是違紀行為與解除依據相一致;確保解除通知能送達員工(具體方式見以前相關風險預警的內容);
3、解除決定告知工會,解除通知交由公司工會備案一份。
我國的額所有的公司內部制定的勞動紀律當中肯定也有着詳細的關於離職的辦理。公司可以在有限的範圍內去對想要離職的員工進行挽留,但在法律上只要是我國的勞動者提前一個月就遞交了書面辭職申請,那後續工作的交接,社保的轉移和工資的結算等都是公司有義務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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