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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險的區別是什麼?

一、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險的區別是什麼?

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險的區別是什麼?

本質上沒有區別。根本的區別是,一個已經發生,一個還沒有發生。

1、物權遭受妨害的,物權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權人設置路障妨害通行,物權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2、請求消除危險,又稱請求防止侵害。侵害雖未發生,但物權面臨遭受侵害的危險,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對於這種可能發生的侵害,物權人有權請求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險,以避免侵害的發生。

二、排除妨害請求權怎麼使用?

按相關法律規定,對於排除妨害請求權,可以自行直接對侵權人進行使用;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向人民法院主張排除妨害請求權。

排除妨害請求權是公民生活中一條重要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當的行為,或者以無權施加的設施對權利人的物或物權造成侵害或妨礙,現實地阻礙了特定物的權利人行使權利。排除妨害請求的目的是消除對物權的障礙或侵害,使物權恢復圓滿狀態。           

危險是指相對人對已之物將來必然造成妨害或損害的行為或者設施狀態。危險是可以合理預見而不是主觀臆測的。

遭受的危險或正被妨害特定的物依然存在,是權利人對現時妨害人行使請求權的前提。就是説這種妨害或危險應當是持續存在的。

在審判實踐中,權利人請求消除危險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證明相對人具有過錯,只需要證明其享有物權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險即可。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險的費用由形成危險或妨害的相對人承擔。本條不受民事訴訟時效的限制。

綜上所述,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排除妨害主要是金針於對妨礙物權行使的行為或事實狀態一而採取的種措施,當物權的行使受到現實或可能的妨害時,物權人均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標籤:妨害 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