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礙與排除妨害的區別是什麼?
一、排除妨礙與排除妨害的區別是什麼?
妨害是指有不利後果的,而妨礙不具備。
1、排除妨礙
指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有民事權益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排除妨礙。
是指權利人行使其權利受到不法阻礙或妨害時,有權請求加害人或排除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排除;以保障權利正常行使的措施。
2、排除妨害
是公民生活中一條重要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當的行為,或者以無權施加的設施對權利人的物或物權造成侵害或妨礙,現實地阻礙了特定物的權利人行使權利。
排除妨害請求的目的是消除對物權的障礙或侵害,使物權恢復圓滿狀態。危險是指相對人對已知物將來必然造成妨害或損害的行為或者設施狀態。危險是可以合理預見而不是主觀臆測的。
二、排除妨害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構成要件
通常認為,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並由所有人佔有;
2、妨害人以佔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權利人行使權利且這種行為是持續進行的;
3、妨害必須是不正當的。
而且妨礙的行為必須是一種現實的妨害,而不是一種將來發生的危險。消除危險是指物權人對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損害的設施的物權人請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險。消除危險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之間,既有關聯性又有區別,從關聯性的角度講,消除危險是從排除妨害中派生出來的,二者都是因為相對人妨害物權的行為導致的。主要差異在於,排除妨害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排除現實已經發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險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作為)或者停止(不作為)某種行為以消除將來必然發生的妨害或損害。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於排除妨害和排除妨礙並不是特別的瞭解,通常情況之下如果要構成排除妨害的話,必須是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是存在,並且有所有人佔有的,而且排除防害是有不利的後果的,但是排除妨礙的話,並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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