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有什麼區別?
一、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有什麼區別?
一個已經發生一個沒有發生。消除危險和停止侵害都是基於侵犯民事權利對受害人採取補償而應負的責任。責任分為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過錯責任適用停止侵害,而無過責任適用排除妨礙。
加害人正在實施侵害他人財產或人身的行為的, 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其停止侵害行為,這實際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實施某種侵害行為。
消除危險的危險指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可能性,只要行為人的行為有造成損害的可能時,權利人即有權請求行為人消除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其消除,以防止損害後果的發生。比如,當存在污染環境的危險時,排放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有責任停止排放並根治污染源,消除污染環境的危險。
二、消除危險和停止侵害的相關聯繫有哪些?
1、物權是絕對權,即以一般不特定人為義務人,而要求其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權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為多樣性法律生活的最終抽象。權利乃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物權乃直接支配其標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之具有排他性的權利。任何權利,無論是物權還是請求權,為發揮其功能或恢復不受侵害的圓滿狀態,都必須藉助於請求權的行使。債權請求權原則上於債權成立時,當然隨之存在。物權請求權則多於受到第三人侵害時,適告發生。一旦發生,物權從絕對權變成了相對權,即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身份確定。
2、物權請求權的功能或者趣旨能夠通過債權請求權的保護方式得以實現。如所有權返還之訴,能夠使物權恢復到原有狀態。
3、物分為動產和不動產。不動產以佔有為其公示方式,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減少交易的成本,加快商品的流轉,法律的意旨在於用彌補處分權能欠缺的方式來實現上述目的。假如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始終讓物權處於不穩定狀態,佔有物返還請求權和所有權返還請求權必然相互衝突,必然會造成法律價值理念的衝突。不動產以登記作為其公示方式,權屬狀態比較明確。如當事人未約定典期的,出典人得隨時返還典價回贖典物,但出典後經過20年不回贖,典權人即取得所有權。間接承認了不動產物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制度。
4、排除妨礙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不法行為始終處於持續狀態,似乎沒有規定訴訟時效的必要。但是如果不法行為已經發生,然而並沒有造成實質損害,訴訟時效的規定有利於止爭定紛。如不法行為人暫時佔用所有人的車位,在要求下停止了妨害所有人的使用權。如果不規定訴訟時效,所有人可以隨時提出訴訟,容易造成訴累,使其他人疲於訴訟,不利於社會的穩定。
其實停止侵害和消除危險,本質上來説都是排除妨害的一種,但是這個停止侵害,他是指這個妨害或者妨礙已經發生了,而消除危險是指它沒有發生,但是很明顯可以從一些客觀事實來推斷他會發生,所以停止侵害就是將已經發生的侵害給消除而消除危險就是將沒有發生的危險給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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