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排除妨害的難點是什麼?
一、被執行人排除妨害的難點是什麼?
執行排除妨害糾紛主要在於被妨害的標的的判斷。
排除妨害糾紛,是指因為物權受到他人的現實妨害而引發以排除這種妨害為目的的糾紛。排除妨害請求權,是對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受到佔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時物權人對妨害人享有請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權恢復到圓滿狀態的權利。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通常認為,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並由所有人佔有;
2、妨害人以佔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權利人行使權利且這種行為是持續進行的;
3、妨害必須是不正當的。
而且妨礙的行為必須是一種現實的妨害,而不是一種將來發生的危險。消除危險是指物權人對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損害的設施的物權人請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險。消除危險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之間,既有關聯性又有區別,從關聯性的角度講,消除危險是從排除妨害中派生出來的,二者都是因為相對人妨害物權的行為導致的。主要差異在於,排除妨害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排除現實已經發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險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作為)或者停止(不作為)某種行為以消除將來必然發生的妨害或損害。
二、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法律後果一般是行政拘留,情節嚴重的話會被判刑。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人民法院有權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6款和第104條的規定對其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13條的規定,追究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
3、負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在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後,不履行協助義務,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予以處罰。
在實踐中,我們很多人可能都會接觸到有關執行排除妨害糾紛這類的問題,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自己作為被執行人的話,是一定要及時的按照法院作出的裁判來執行的,我們是不能做出一些妨害執行的行為的,此時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一定要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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