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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是物權請求權嗎?

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是物權請求權嗎?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是物權請求權嗎?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是物權請求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停止侵害與排除妨礙都是停止債權行為的兩種方式,兩者的區別在於侵權行為的不同,侵害是屬於一種加害行為,而妨礙是影響權利的行使。

二、對妨礙民事訴訟有哪些強制規定

1、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3、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4、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在當代社會,物權請求權主要就是基於我國《民法典》第179條所規定的,如果有人對於他人所擁有的物權進行侵犯的情況之下,是可以要求來行使物權的請求權,屬於比如説有返還原物、消除危險排除妨害的,發生糾紛的情況之下可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