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與消除危險的區別是什麼?
一、排除妨害與消除危險的區別是什麼?
本質上沒有區別。根本的區別是,一個已經發生,一個還沒有發生。
1、物權遭受妨害的,物權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權人設置路障妨害通行,物權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2、請求消除危險,又稱請求防止侵害。侵害雖未發生,但物權面臨遭受侵害的危險,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對於這種可能發生的侵害,物權人有權請求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險,以避免侵害的發生。
二、排除妨礙與排除妨害怎麼區分?
1、適用範圍有所不同
妨礙的適用範圍比妨害更為廣泛。妨礙是指對他人行使權利造成障礙,這種障礙可能造成實際損害,也可能沒有實際損害。妨害是指實施了某種侵害他人行使權益的行為,後果上已有某種結果狀態的發生。例如:衣櫃放在過道,妨礙通行,受害人難以證明是否受到實際損害,但是可以證明其受到了妨礙,此種情況下受害人即可訴請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的義務主體比排除妨害廣泛。排除妨礙的義務主體不但包括實際侵權人,亦包括具有某些履行事務職能的主體。例如:高速公路,二車追尾,造成通行不暢,但尚可行進。此種情形下,權利人可要求公路管理者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再如:住宅小區內,因外來人員承攬加工工作的需要,而遺留現場的堆砌物影響美觀、通行或通風采光等,權利人可要求物業管理者排除妨礙。但排除妨害,權利人僅能訴求實施侵害行為的實際侵權人。
3、責任功能有所不同
排除妨礙主要是預防性的侵權責任方式,它並不要求實際損害已發生,它也不是為了填補損害,主要是發揮預防可能損害發生的功能。排除妨害從功能上説,不屬預防性的侵權責任方式。權利人訴求排除妨害,應當有一定的結果狀態發生,並已造成某些輕微的實質性損害且仍處在持續狀態中。
排除妨害與消除危險的本質區別在於是否發生侵權行為,排除妨害和排除妨礙的適用範圍不同,妨礙的適用範圍更為廣泛,是指對他人行使的權利造成了侵犯。這兩者的責任功能和義務主體有所不同,排除妨礙主要是預防性的侵權方式,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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