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規定是什麼?
一、請求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規定是什麼?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可以要求消除危險的情形包括出現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行為時,所有權人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條 【排除妨害請求權】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八十六條【業主的相關義務及責任】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四百六十二條【佔有保護請求權】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二、請求消除危險,排除妨害是否是一樣的?
是不一樣的,根本的區別是,一個已經發生,一個還沒有發生。
物權遭受妨害的,物權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權人設置路障妨害通行,物權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請求消除危險,又稱請求防止侵害。侵害雖未發生,但物權面臨遭受侵害的危險,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對於這種可能發生的侵害,物權人有權請求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險,以避免侵害的發生。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自己所擁有的物權遭受到他人的侵犯的話,那麼可以通過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危險排除方案來進行處理,這是我們國家《民法典》第236條所作出的規定。當然了,除了上述的維護權利的方式之外,也可以要求對方來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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