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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的區別是什麼?

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的區別是什麼?

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的區別是什麼?

本質上沒有區別。根本的區別是,一個已經發生,一個還沒有發生。

1、物權遭受妨害的,物權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權人設置路障妨害通行,物權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2、請求消除危險,又稱請求防止侵害。侵害雖未發生,但物權面臨遭受侵害的危險,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對於這種可能發生的侵害,物權人有權請求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險,以避免侵害的發生。

二、排除妨害糾紛法律依據是什麼?

排除妨害糾紛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對物權保護的規定:

1、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2、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3、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4、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5、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6、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7、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併適用。

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排除妨害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排除妨害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如下:

1、請求人為物權人

2、妨害人以無權佔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權行使

3、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程度

4、提出請求時,妨害仍在持續中

5、被請求人系對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險的區別在於一個事情已經發生了,而一個事情還沒有發生。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排除妨害糾紛,主要應用於對物權的保護,當物權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問題,因物權的歸屬問題發生爭議時,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物權。

標籤:妨害 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