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請求權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1.48W
1.物權遭受妨害的,物權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
2.請求消除危險,又稱請求防止侵害。侵害雖未發生,但物權面臨遭受侵害的危險,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對於這種可能發生的侵害,物權人有權請求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險,以避免侵害的發生。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236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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