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排除妨害司法解釋是什麼?
排除妨害司法解釋是因為物權受到他人的妨害而引發的糾紛,是可以通過訴訟協商等相關的方式來解決。《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排除妨害請求權】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排除妨害糾紛,是指因為物權受到他人的現實妨害而引發以排除這種妨害為目的的糾紛。排除妨害請求權,是對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受到佔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時物權人對妨害人享有請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權恢復到圓滿狀態的權利。
妨礙的行為必須是一種現實的妨害,而不是一種將來發生的危險。消除危險是指物權人對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損害的設施的物權人請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險。消除危險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之間,既有關聯性又有區別,從關聯性的角度講,消除危險是從排除妨害中派生出來的,二者都是因為相對人妨害物權的行為導致的。
二、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我們通常認為,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並由所有人佔有;
2、妨害人以佔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權利人行使權利且這種行為是持續進行的;
3、妨害必須是不正當的。
而且妨礙的行為必須是一種現實的妨害,而不是一種將來發生的危險。消除危險是指物權人對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損害的設施的物權人請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險。消除危險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之間,既有關聯性又有區別,從關聯性的角度講,消除危險是從排除妨害中派生出來的,二者都是因為相對人妨害物權的行為導致的。主要差異在於,排除妨害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排除現實已經發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險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作為)或者停止(不作為)某種行為以消除將來必然發生的妨害或損害。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要排除妨害的話,必然是需要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規定的構成要件,通常狀況之下的話,排除妨害的標的物仍然是存在的,而且是由所有人佔有的,排除妨害必須是不正當的這樣一種情況,這些都是法律當中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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