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危險和排除妨害的區別是什麼?
一、消除危險和排除妨害的區別是什麼?
本質上沒有區別。根本的區別是,一個已經發生,一個還沒有發生。
1、物權遭受妨害的,物權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權人設置路障妨害通行,物權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2、請求消除危險,又稱請求防止侵害。侵害雖未發生,但物權面臨遭受侵害的危險,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對於這種可能發生的侵害,物權人有權請求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險,以避免侵害的發生。
二、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通常認為,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並由所有人佔有;
2、妨害人以佔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權利人行使權利且這種行為是持續進行的;
3、妨害必須是不正當的。
而且妨礙的行為必須是一種現實的妨害,而不是一種將來發生的危險。消除危險是指物權人對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損害的設施的物權人請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險。消除危險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之間,既有關聯性又有區別,從關聯性的角度講,消除危險是從排除妨害中派生出來的,二者都是因為相對人妨害物權的行為導致的。主要差異在於,排除妨害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排除現實已經發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險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作為)或者停止(不作為)某種行為以消除將來必然發生的妨害或損害。
三、排除妨害請求權的效力是什麼?
除去妨害:妨害人須採取措施排除妨害。例如:以違章建築堵塞通道的,應拆除違章建築;清理丟棄的垃圾;不再製造噪音;塗銷錯誤的不動產登記。
排除妨害費用的承擔:妨害人具有過錯的,應獨自承擔排除妨害的費用;妨害人對妨害無過錯的,由雙方合理分擔排除妨害的費用。
消除危險和排除妨害的區別是一個侵權行為已經發生,一個侵權行為還未發生。排除妨害糾紛構成要件有三個,首先被妨害標的物依然存在,並且被所有人佔有,其次妨害行為是不正當的,是一種現實的傷害。最後妨害人以佔有以外的方式,侵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並且這種侵權行為仍在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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