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的適用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排除妨害的適用法律依據是什麼?
排除妨害糾紛,是指因為物權受到他人的現實妨害而引發以排除這種妨害為目的的糾紛。排除妨害請求權,是對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受到佔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時物權人對妨害人享有請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權恢復到圓滿狀態的權利。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該條明確賦予了佔有人的財產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對解決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大有裨益。
相關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
二、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
我們通常認為,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並由所有人佔有;
2、妨害人以佔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權利人行使權利且這種行為是持續進行的;
3、妨害必須是不正當的。
而且妨礙的行為必須是一種現實的妨害,而不是一種將來發生的危險。消除危險是指物權人對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損害的設施的物權人請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險。
三、消除危險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的區別
消除危險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之間,既有關聯性又有區別,從關聯性的角度講,消除危險是從排除妨害中派生出來的,二者都是因為相對人妨害物權的行為導致的。
主要差異在於,排除妨害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排除現實已經發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險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作為)或者停止(不作為)某種行為以消除將來必然發生的妨害或損害。
綜上所述,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要求,排除妨害請求權系因相對人對物權人的物權存在妨害行為而引起的一項請求權,而妨害行為主要是指相對人以非佔有的方式對他人權利的圓滿擁有、行使和享用造成干擾或者侵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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