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上的養殖廠拆遷補償
拆遷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農業用地的規定是什麼
拆遷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農業用地的規定是需要對被拆遷的集體組織發放相關的補償款項,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商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鎮企業和招商引資用地。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農業部部長在發佈會上表示,關於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大家比較關注。這個問題有些解讀不全面,不能誤解誤讀,一定要把握好,這裏有三個限定詞:一是它是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並不是集體的所有的建設用地,因為農村還有公益性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更不是原來建設用地之外的其他耕地,這是一個限定詞。二是符合規劃。即使取得土地使用權,要建設什麼也要符合規劃。三是用途管制。概括地説,允許入市的只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出讓、租賃、入股,並不是説所有的農村建設用地都可以自由入市,而且我理解,即便是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首先也還要確權、確地,不能無證轉讓。還要規範公開的市場操作,不能私下授受,所以需要開展試點,不是一下就推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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