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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合同是簽訂時生效嗎

質押合同是簽訂時生效嗎

一、質押合同是簽訂時生效嗎

質押合同並不是簽訂之日起生效,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生效。

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質押權以質押物的轉移佔有為生效要件。簡單的説就是債權和物權成立的條件不同,但是合同一經諾成即告成立且生效,但是物權的生效需要質押物轉移佔有。

質押合同與抵押合同有相似之處,關鍵是擔保期限內擔保物誰佔有。質押合同是質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出質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出質人將一定的財物(通常是動產、有價證券等)交質權人佔有,向質權人設定質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質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二、一份質押合同能否對應多個債權

一份質押合同能對於多個債權,質押合同,是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基於主債務合同就質物擔保事項達成的書面擔保合同。質押合同與抵押合同有相似之處,關鍵是擔保期限內擔保物誰佔有。質押合同是質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出質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出質人將一定的財物(通常是動產、有價證券等)交質權人佔有,向質權人設定質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質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合同是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也不能申請強制執行公證,質押合同有流質條款,不能約定債務到期後,直接將質押標的歸債權人所有。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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