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聯繫和區別是什麼?
(1)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是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隸屬關係,提供勞務一方無須成為用工單位的成員即可提供勞務。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獲得工資除雙方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保險、公積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關係中提供勞務者獲得的報酬、支付方式、保險等,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法律未做過多約束。
(4)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由《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等;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的情況下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任意性較強。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5)法律調整不同
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合同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來規範調整。
(6)合同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7)糾紛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爭議一方應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爭議雙方可以直接向人們法院提起訴訟,無須“仲裁前置”。
綜上所述,在我國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兩者的概念是完全不一樣的。勞動合同必須是用人單位和個人所簽訂,而勞務合同則是兩個自然人之間簽訂,由於兩者的主體不一樣對應很多要求也就不一樣了,主體性質不一樣的引起的法律責任和糾紛處理方法也不一樣。
-
勞動合同到期能如何續訂
律師解析:勞動合同到期續簽的程序:1、勞動期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原勞動合同屆滿前完成勞動合同的續簽;3、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應當提前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
-
解除合同後能要求支付違約金嗎
律師解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後,如果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能要求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或者勞動者違反競業的限制約定的。如果是用人單位違約的,則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其支付違約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
哪些叫勞務合同糾紛
律師解析:勞務合同糾紛是指勞務合同糾紛是在勞務合同的基礎上所發生的用工單位與勞務公司(或勞動者)之間的爭議。在發生勞務合同糾紛時,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務合同是指勞務提供人與勞務接受人依照法律規定簽訂協議,勞務提供人向接受...
-
怎麼變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律師解析:可以按照以下辦法變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變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先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足額的經濟補償金後,再與勞動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