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糾紛2.95W
承攬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他方待工作成果完成後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關係是基於承攬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他們的區別在於:
第一,主體地位不同。僱傭關係中僱主與僱員之間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關係。僱主可以對僱員實行管理和監督。承攬關係中,定作人與承攬人地位平等,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攬人自己決定,不受定作人的監督。
第二,目的不同。僱傭關係中,僱傭合同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合同標的是提供勞務。在承攬關係中,承攬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第三,債務不履行的判斷標準不同。僱傭關係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僱員未按僱主要求提供勞務即構成違約。承攬關係中,沒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約定即為違約。
第四,勞務專屬性程度不同。僱傭關係中,未經同意,僱員不能將自己應付的勞動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承攬關係中,承攬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並不一定要由承攬人自己提供勞務。
第五,風險承擔者不同。僱傭關係中,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危險,一般是由接受勞務的僱主承擔。而承攬關係中,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風險則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攬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一,主體地位不同。僱傭關係中僱主與僱員之間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關係。僱主可以對僱員實行管理和監督。承攬關係中,定作人與承攬人地位平等,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攬人自己決定,不受定作人的監督。
第二,目的不同。僱傭關係中,僱傭合同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合同標的是提供勞務。在承攬關係中,承攬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第三,債務不履行的判斷標準不同。僱傭關係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僱員未按僱主要求提供勞務即構成違約。承攬關係中,沒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約定即為違約。
第四,勞務專屬性程度不同。僱傭關係中,未經同意,僱員不能將自己應付的勞動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承攬關係中,承攬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並不一定要由承攬人自己提供勞務。
第五,風險承擔者不同。僱傭關係中,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危險,一般是由接受勞務的僱主承擔。而承攬關係中,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風險則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攬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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