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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未約定工資支付日期合法嗎?

一、勞動合同未約定工資支付日期合法嗎?

勞動合同未約定工資支付日期合法嗎?

勞動合同未約定工資支付日期顯然是不合法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就工資支付方式進行明確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二、法律依據

1.《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你所在單位這種情況是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的,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工資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條件。

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4.所謂“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

5.你所在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和加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務合作關係時,一定要對工資待遇的多少、發放的方式和支付日期等等進行明確。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説明,勞動者應當就具體問題進行強調,並要求用人單位將工資支付日期寫入勞動合同,避免以後發生工資支付矛盾,引起勞動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