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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包括的方面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醫療事故責任也無外乎這三種。
一、民事責任主體,其承擔主體是醫療機構。國家醫療單位和私立醫院所致的醫療事故,賠償義務主體是醫療單位,即醫院,而不是具體的經治醫生,受害人不能以醫院的經治醫生為被告起訴,而應以醫院為被告。
二、刑事責任,承擔主體主體是醫務人員。醫療責任事故罪是指的主體是醫務人員,主觀存在過錯,客觀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客體是侵害患者的健康權或者生命權。
三、行政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同情形下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在醫療事故中應該承擔不同的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衞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衞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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