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到期前終止合同的違約金要支付嗎
一、勞動合同未到期前終止合同的違約金要支付嗎
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只要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專項技能培訓,未享受用人單位安排的專項技能培訓的。勞動者提出未到期的勞動合同,就不需要支付用人單位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合同到期不續簽能隨便走嗎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如與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爭議,可以依法到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關於勞動合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雙方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
三、提前解除合同付違約金嗎
提前解除合同應否付違約金,上述問題涉及對《勞動法》有關條款的理解問題。《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從表面上看,《勞動法》第31條似乎規定了勞動者絕對的辭職權,但實際上,理解《勞動法》第31條應結合《勞動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勞動合同期限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違反勞動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屬違約行為,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綜上所述,只要勞動者沒有與企業約定什麼要支付違約金的情況的話和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要離職的話,就算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終止合同提前離職的話也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因為這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別的情況的下約定違約金的話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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