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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約定十三個月工資用人單位未支付的勞動者可否要求支付

用人單位通常擁有一套完整的薪酬制度,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無條件多發放一個月的工資。那麼,當用人單位未支付時,勞動者可以要求其支付。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十三薪”是附條件的,那麼,當勞動者未滿足一定的考核條件時,用人單位有權不予支付。法律並未對“十三薪”是否應當支付、該如何支付等問題進行明文規定,這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應當以用人單位的薪酬制度為依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勞動合同約定十三個月工資用人單位未支付的勞動者可否要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