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基數按應發工資來進行支付嗎?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基數按應發工資來進行支付嗎?
經濟補償是按應發工資計算,而不是按實發工資計算。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計算方法是,從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後的第一天計算至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按照每月雙倍工資給予勞動者補償,但最多不超過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工資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
(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二、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幾種?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合上面所説的,未簽訂勞動合同這種行為是會造成勞動者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而且只要產生這種行為,對於用人單位必定就需要承擔勞動者所有的經濟補償,在計算補償時會按照勞動者工作的年限,還有工資的收入來進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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