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合夥企業主要區別
合夥企業與公司的區別有:
1.設立的法律基礎不同:合夥企業以全體合夥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夥協議為法律基礎,對合夥協議的訂立者有約束力;而公司是以公司章程為基礎。
2.法律地位不同: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合夥企業的財產一般為全體合夥人共有;而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區別於股東財產的公司財產。
3.運營方式不同: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執行一般可以按照合夥協議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而公司中有比較健全的管理機構,對外一般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進行處理。
4.退出機制不同:在合夥企業中,對於合夥人想要退出轉讓其出資的財產有嚴格的限制,當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相比較,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股份給公司內部的其他股東時,不需要任何其他股東的同意。而想要對外轉讓股份時也不需要經全部股東同意,只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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