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與新合夥企業法有何區別
隨着新公司法的出台和合夥企業法的修訂,許多人都想知道這二者相比以前的舊公司法和舊合夥企業法有什麼變化,在哪些地方需要注意些什麼。那麼新公司法與新合夥企業法有何區別與聯繫?今天就由本站的小編來為大家解釋一下。
一、合夥企業是契約式企業,有限公司是股權式企業。
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由各合夥人依法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依據,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期限,合夥人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的辦法,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解散和清算等問題都按照依法訂立的合夥協議來操作。《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按照比例出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並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這是合夥企業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區別。
這一區別有兩重意義,第一説明合夥企業只具有相對獨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絕對獨立的人格。第二説明合夥企業的財產只具有相對獨立性,有限公司的財產具有絕對的獨立性。
合夥企業是每一個獨立的合夥人根據合夥協議組合成立的,具有人合的性質。合夥企業只具有相對獨立的人格,它作為獨立的主體進行經營活動,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擁有財產、參與訴訟,享受其他各種權利,但在承擔債務責任方面,合夥人與合夥企業則具有連帶關係。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每一個合夥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夥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即使他們內部定有承擔債務責任比例的協議,也不能對抗對外的無限連帶責任。
三、合夥企業與有限公司在承擔責任方面的區別,與它們在產權結構方面的區別有密切的聯繫。
合夥企業的產權結構是一元結構,而公司的產權結構是二元結構。合夥企業的財產不屬於合夥組織獨立所有,而是屬於合夥人共有,因此合夥人與合夥企業是連帶責任關係。
四、合夥企業與公司在設立方式、運營結構、投資的撤出和轉讓以及企業的延續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顯的區別。
總之,新合夥企業法和新公司法兩者間的本質區別是:合夥企業由全體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公司由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那麼現在來看,新公司法與新合夥企業法有何區別與聯繫?二者的區別在於責任的連帶性,公司是不需要負連帶責任的,而合夥則需要負連帶責任。它們在於產權結構也是相互聯繫,都是許多人法人所共有的。因此,當您遇到這方面問題時應先根據自身所處的實際情況,判斷應該是適用《公司法》還是《企業合夥法》。小編建議,如果您有關於《公司法》這方面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深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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