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與公司有何區別
一、合夥企業與公司有何區別
1、成立基礎: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為基礎,較多約定性特徵。公司則以公司章程為基礎,較多法定性特徵。
2、出資人要求:合夥企業基於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和“人合”的基礎,合夥人應為自然人。而公司則無此方面的限制。
3、法律地位:合夥企業僅有相對的獨立人格,且不具法人資格。公司有絕對的獨立人格,且具有法人資格。
4、管理權利: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可以依據合夥協議以及其他約定自行決定對合夥企業的管理方式。公司相應的管理權由公司治理機構行使,公司股東只能通過公司治理機構行使對公司的管理權。
5、財產關係:合夥企業僅強調財產的相對獨立性,企業的財產和合夥人的財產具有一定的關聯性,且並不強調財產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公司強調的是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必須嚴格分離,同時公司的財產應具有完整性與獨立性。
6、盈利分配和虧損分擔:合夥企業的盈虧分配由合夥人自行約定,無約定時平均分配盈餘並平均分擔虧損。公司的盈虧分配,原則上按出資比例進行,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7、責任承擔: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公司股東則以有限責任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其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所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二、 成立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1、有符合法定人數的、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股東;
2、有公司章程、公司名稱、組織機構、住所;
3、股東認繳或認購了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説,合夥企業與公司(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的區別,可以將其歸結為“人合”與“資合”,約定性與法定性。合夥企業作為典型的人合企業,是以出資人(合夥人)個人條件作為合夥企業信用基礎而組成的企業。而公司作為典型的資合企業,是以公司資本和資產作為其信用基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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