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與公司有哪些區別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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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與註冊公司有哪些區別
註冊公司與合夥的區別,大致有以下幾點:1、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有永久延續性;而合夥不具有法人資格,隨合夥人的喪亡而解散。
2、公司與其成員屬不同法律主體,兩者權利義務不同;合夥企業與和各合夥人脣齒相依,資產和義務互通。
3、作為法人,公司有獨立的財產,能獨立承擔責任;合夥不具有獨立的財產,合夥的財產由合夥人共同所有。無限合夥的合夥人互負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中的無限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
4、公司的行動準則,是公司的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凡接受該大綱和細則的人,可通過持有股份而加入公司,成為公司的成員。但除董事、經理外,公司的成員並無經營權;各合夥人之間是通過合夥合約聯接起來的,沒有各合夥人的同意,第三人不能加入合夥。各合夥人(除有限合夥中的外)都能代表合夥和其它合夥人經營業務。
5、公司成員的變動,一般不會影響公司的存續;但無限合夥的成員或有限合夥中的無限合夥人的存亡、變動會導致合夥的解體。
6、公司的股東,並無保守商業祕密和負競業禁止的義務,也無絕對信義責任;而合夥人之間則應相互忠誠不欺。
《公司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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