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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公司法與我國的公司法的主要聯繫區別是什麼

開辦一家公司,對於我們普通人來説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在想要創辦公司的時候,很多人會選擇通過與其他人共同創辦一家公司。由於創辦公司的時候是和他人一同合夥開辦的,所以説公司在進的時候就必須充分考慮到其他人的利益,與此同時,我國的合夥公司也是有着相應的公司法來進行約束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合夥公司法與我國的公司法的主要聯繫區別是什麼?

合夥公司法與我國的公司法的主要聯繫區別是什麼

合夥公司法與我國的公司法的主要聯繫區別是什麼?

一、合夥企業法相對於公司法是特別法

公司法是規範、調整公司的設立、組織、行為、解散、清算、及其他對內外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廣義的公司法是調整公司各種法律關係的一切法律規範的總括。合夥企業法則是調整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合夥人企業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可見兩部法律都是關於規範企業經營與管理的法律規範,企業法的特殊之處在於強調協調經濟運行,以及特定對象是企業。因此,兩部法律調整的對象有重合的地方,企業法可以看作公司法的特別法,這我們可以從公司法中找到支持:公司法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法,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之所以要制定企業法是因為在特定時期需要鼓勵投資,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可以享受一些優惠政策。

説合夥企業法相對於公司法是特別法,另一個重要的理由是合夥企業,主要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現的,公司法當然地適用於公司的成立、變更、解散等。現具體從投資主體、資本制度、組織形式、股東責任等對兩者方面進行比較。

二、投資主體之比較

投資一般的理解是指個人或組織為了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而付出一定勞動、資金、技術,並進行經營管理的行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為直接投資是指投資者為取得在與其不同的另一個經濟體制中經營的企業的長期利益而作出的投資,投資者旨在該企業管理中擁有有效的支配權。

我們可以叢投資的概念中找到投資的主體,其實很簡單,投資的人就是投資主體。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第七十四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可見,我國公司法中所指的投資主體是,發起人、社會公眾、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授權的部門。發起人可以是法人、組織、非法人、自然人。

公司法所指的投資主體應該包括除上述所提及的中國組織,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還包括外國的組織和非中國公民的自然人。公司法所規範調整的投資主體是廣義上的投資者,沒有國界之分。因為企業法是特別法,那麼它所規範調整的投資主體可能是公司法所規範或調整的一部分。

合夥人企業是指依照中國的有關法律由合夥人投資的企業,東道國提供的土地、廠房、及其他基礎設施、部分原材料等,按商定價格收匯,不參與投資。所以我們認為,合夥人企業法所調整或規範的投資對象是合夥人,不包括中國的投資者,也不包括外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可見,兩部法律在調整的投資主體上最大的一個區別是外資企業法的單一性。

三、資本金制度之比較

資本金制度也可以叫作註冊資本制度,它指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出資方式。

兩部法律對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比例都有所限制,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企業的比例限制規定在細則裏面,在外資法上沒有明確規定。關於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公司法有明確的規定,外資企業法則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毫無疑問,如果外資企業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那麼他就必須遵照公司法關於最低出資限額的規定。

兩部法律對出資方式有些差異。公司法規定投資者既可以用貨幣,實物,也可以用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企業法有點例外就是沒有明確規定可用土地使用權出資,原因在於中國的土地國有制度,投資者在還不便於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其他因素影響了立法者。

四、組織形式之比較

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形式,就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類型,沒有其他類型。而企業法則沒有具體規定企業的組織形式,他可以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還可以成為其他的企業形式比如説是合夥等,但其他企業形式外國投資者基本上沒有興趣去申請設立,一方面的原因是它不夠規範,另一方面的原因在於需要我國相關部門審批,因為企業法細則主要提及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形式,在審批上非公司形式很難通過。

五、投資者責任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組織形式只有兩種,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一種是股份有限公司,無論什麼形式的公司,股東對公司責任以出資額為限。而外資企業法與公司法有些異同。我國外資企業實施細則十八條 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准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從規定中可以看出,企業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企業的無限責任,但從字裏行間來看,企業投資者是有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合夥公司法與我國的公司法的主要聯繫區別是什麼的詳細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合夥公司法對於公司法是特別法,因為合夥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投資主體和經營規模與一些大型公司是不一樣的。合夥公司在經營的時候,既需要遵循合夥公司法也需要遵守我國的主要公司法。總而言之,就是説即使是合夥公司也不能作出任何違反我國國家規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