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企業與合法公司的區別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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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普通合夥企業的區別
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兩者的主要區別:(1)成立基礎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礎是公司章程,合夥企業成立的基礎是合夥人之間簽訂的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之間的合意。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業,具有法人資格合夥企業是自然人企業,沒有法人資格。
(3)法律性質不同。公司是資本的聯合,各股東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礎上的平等,股東依其持股數分享權利合夥企業強調人的聯合,合夥人之間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業對外發生業務關係,而且在合夥協議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合夥人對企業的管理和利潤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權。
(4)出資人承擔的風險不同。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夥人共負盈虧,合夥人個人的財產也需要還企業的債務。公司承擔是有限責任,即以公司的財產承擔公司的債務,不足部分股東個人財產不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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