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與合夥企業的區別有哪些?
一、個人獨資企業與合夥企業的區別有哪些?
1、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是一個自然人。
該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
2、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歸投資人個人所有。
這裏的企業財產不僅包括企業成立時投資人投入的初始財產,而且包括企業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投資人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這是個人獨資企業的重要特徵。也就是説,當投資人申報登記的出資不足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所負的債務時,投資人就必須以其個人財產甚至是家庭財產來清償債務。
4、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儘管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起字號,並可對外以企業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於自然人企業範疇。
合夥企業與獨資公司相對,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我國合夥組織形式僅屬限於私營企業。合夥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所得税(見獨資公司)。
二、合夥企業的特徵
1、生命有限。
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
合夥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合夥企業可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夥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賬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夥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夥人組成,即合夥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夥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
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夥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夥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共有。
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僅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
5、利益共享。
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夥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夥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合夥企業至少是兩個人以上的,而個人獨資的投資人有且僅有一個人。在投資過程中,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對企業對外所欠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二者還是存在一定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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