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與公司解散的區別是什麼
一、合夥企業與公司解散的區別是什麼?
合夥企業與公司解散的區別主要是解散的事由不一樣
1、《合夥企業法》 第八十五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一般解散的原因
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在此種情形下,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繼續存在,並不意味着公司必須解散。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公司可以繼續存在。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公司解散強制解散的原因:
(1)主管機關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解散的決定,該國有獨資公司應即解散。
(2)責令關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
(3)被吊銷營業執照。
其實,合夥企業解散和公司解散的大體操作流程都是不一樣的,只不過合夥企業的生命力要比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力短一些,通俗點來説,合夥人之間有矛盾了的話,可能合夥企業就會解散了,但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能因為股東有矛盾就直接把公司給解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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