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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和合夥企業的區別

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由各合夥人依法訂立合法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依據。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按照比例出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並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這是兩者最主要區別。在承擔責任方面的區別,合夥企業的財產不屬於合夥組織獨立所有,而是屬於合夥人共有,合夥人與合夥企業是連帶責任關係。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公司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和享有民事權利。
《公司法》第八十條 註冊資本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夥企業法》第九條
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書、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中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准,並在登記時提交批准文件。

有限公司和合夥企業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