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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掛靠糾紛如何處理

若能認定兩者的關係為掛靠關係且被掛靠者收到發包人的工程款,則掛靠者可以要求被掛靠人給付工程款,但是所要求的數額必須在被掛靠者已收工程款的範圍內。若能認定兩者的關係為掛靠關係且被掛靠者沒有收到發包人的工程款,掛靠者不能要求被掛靠者給付工程款。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工程掛靠糾紛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