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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責任人是誰?

“掛靠”是我國工程建設領域的一個專用名詞,很多企業因為資質不夠需要掛靠到有資質企業開展承包工程業務。這中間,關於掛靠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事件也很多。下面本站小編就簡單講一講關於掛靠施工合同糾紛的責任承擔問題。且看下文的分析。

掛靠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責任人是誰?

一、掛靠施工合同糾紛的責任承擔人是誰?

因掛靠產生的法律後果,掛靠當事人依法應當對法律後果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1、掛靠經營關係的建築施工企業以自己的名義或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的承包合同,一般應以掛靠經營者和被掛靠單位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最高法院《民訴法意見》第43條規定:“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築施工企業,並以被掛靠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不願起訴的,施工人可作為原告起訴,不必將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列為共同原告。

2、掛靠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掛靠協議無效。雙方應分別承擔過錯責任;

3、根據《建築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掛靠的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所訂立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無效。該施工單位與使用其名義承攬工程的單位或個人對建設單位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建設單位在知情的情況下仍與該被掛靠的施工企業簽訂合同,則建設單位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二、掛靠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是什麼?

1、掛靠方多為自然人包工隊。目前掛靠方為自然人的比例達到79.1%。受當前市場行情影響,大量缺乏施工資質的自然人包工隊借用有資質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承包工程。

2、被掛靠方多為國有企業。上述案件中被掛靠方為國有企業的佔53.5%。因部分國有建築企業擁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一體化經營業務能力及相應資質,可承攬大量重點工程,但其只直接實施少量項目,主要通過接受掛靠的方式間接發包項目賺取高額管理費。

3、法律關係複雜。該類案件訴訟主體較多,往往涉及被掛靠單位、掛靠單位、業主方、實際施工方等多個主體;本訴、反訴並存,並存在涉案工程層層轉包、分包的情況,容易出現一案多重法律關係、一重法律關係多方當事人的現象。

4、爭議焦點突出。該類案件的爭議焦點多為掛靠關係的認定及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承擔。實際施工方多以掛靠方與被掛靠方系掛靠關係為由要求兩方承擔連帶責任;掛靠方則認為其與被掛靠方是勞動關係,不應承擔責任;被掛靠方則在否定掛靠關係的基礎上以施工方與掛靠方之間有獨立的施工合同為由要求免責。

綜上所述,因為資質不夠,掛靠企業以自己的名義和建設單位簽署工程施工合同是無效的,導致掛靠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發生。一般這種情況下,建設單位要追究掛靠企業責任,如果產生損失,還要向其索賠。所以建設單位在簽署施工合同的時候應該仔細審查對方是否具備相關資質。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日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