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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糾紛、掛靠糾紛

什麼是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糾紛、掛靠糾紛

在許多大型工程中,項目公司比較傾向於將工程內部承包給分公司進行合作,但是這容易和掛靠發生混淆,從而違反了法律規定,直接導致工程的停滯。準確的瞭解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糾紛與掛靠糾紛的區別和責任將有利於大家承包大型工程。下面就由本站小編來帶大家瞭解一下吧。

一、內部承包糾紛和掛靠糾紛

在計劃經濟時期,為了鼓勵國有建築企業提高經營效率、調動生產積極性,國家出台一系列法規,提倡企業採用內部承包的方式從事建築活動,但是經過二十餘年的發展,一些沒有資質或資質較低的個人或企業以有資質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形成了事實上的“掛靠”,如何辯別建築企業內部承包與“掛靠”之間的區別,以及二者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小編將在本文作出介紹。

二、“掛靠”與內部承包的基本概念

建築企業為了提高企業綜合實力,在統一的財務、技術、人事管理的基礎上通過建立內部競爭機制,來確定具體工程項目的負責人,並組建相應的項目施工部進行施工活動,屬於企業內部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應當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護。與這種“內部承包”性質完全不同的是“掛靠”:指有一定資質的建築企業允許其它沒有資質或低等級資質的企業、組織或個人利用本企業的資質、以本企業的名義對外承包工程,並向對方收取一定管理費的行為。“掛靠”本質上是有損工程質量和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多數情況下還會損害勞動者的工資利益。

三、“掛靠”與內部承包有本質的區別

(一)內部承包的基本特徵:

內部承包是建築企業為提高企業現有資產使用效率、提升在建築市場上的競爭力、調動職工的積極性而採取的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分離的企業運行模式。經筆者的調查與分析,目前建築企業的內部承包主要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

1、建築企業抽調本企業職工組成項目管理總包部,負責對具體項目進行管理監督,其中總包部的項目經理由本企業任命,項目的具體施工承包給非企業的項目經理,由施工項目經理負責人、材、物及建設資金的組織,並向企業交納一定的管理費,企業派出的項目管理總包部對承包人進行監督,承擔因項目施工產生的相關責任。

2、企業內部的項目經理直接以本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項目經理負責組建項目管理部,具體完成項目施工,自行負責人、材、物資金的組織,接受企業的統一管理。

概括起來,建築企業內部承有以下幾點特徵:

1、建築企業內部承包主體特定。一方為建築企業,另一方為企業內部人員或職能部門,與企業存在管理上的行政隸屬關係。

2、建築企業內部承包活動經企業許可。承包方經企業許可使用企業建築資質、商標及企業名稱等,在企業有效管理和監督下進行施工,並向企業交納一定的管理費。

3、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建築企業和內部承包人對經營利潤約定進行分配,內部承包方組織項目施工所需的人、材、物及資金,是實際的出資人、經營者,由承包人在企業統一管理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但此內部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掛靠”的基本特徵:

現行法律法規中沒有對“掛靠”一詞做出明確的定義,目前僅建設部2001年54號文件以部門工作意見的方式對此有一個簡單的判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作了程序上的規定。一般來説,業界認為建築企業間的掛靠有如下特徵:

1、掛靠方主資格存在缺陷。掛靠方一般為沒有從事建築活動所具備的資質或資質不達不到相應等級的企業、施工隊或個人。

2、掛靠方定期向被掛靠方繳納一定數額的費用。這部分費用是以管理費、承包費等形式表現出來,除此之外,雙方沒有任何資產產權聯繫。

3、掛靠方通常以被掛靠方的分支機構、內部項目部等形式對外開展業務,以被掛靠方的名義簽訂建築施工合同,但其人事任免、勞動聘用、組織檔案等人事安排與被掛靠方無關;其經營方式為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其經營活動不受被掛靠方的實際管理,被掛靠方不承擔工程技術、質量、經濟責任。

(三)內部承包與“掛靠”有本質的區別: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發現建築企業的內部承包與“掛靠”有本質的區別:一是在資產關係的歸屬方面,內部承包方與企業之間是隸屬關係,使用的是企業的資產,或以股份等方式劃轉到企業;而掛靠單位的資產沒有以股份等方式劃轉被掛靠單位,並辦理相關法律手續。二是在財務管理方面,建築企業和內部承包人對經營利潤約定進行分配,此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而掛靠單位與被掛靠單位之間沒有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二者之間獨立核算、利潤單獨分配。三是在人事任免方面,內部承包方無論是個人還是職能部門的組成人員,都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接受企業的任免、調動和聘用制度;而掛靠單位與被掛靠單位之間沒有嚴格、規範的人事任免、調動、聘用制度,即不存在勞動關係。

隨着我國相關建築方面法律法規的健全和對建築市場的進一步規範,對“掛靠”行為的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強,許多“掛靠”的表現形式更加接近於內部承包,使人難以辨別。實踐中就存在掛靠雙方通過以下手段混淆二者區別,帶來工程隱患的現象:

1、掛靠人聘為被掛靠企業員工,製造掛靠方與被掛靠方存在勞動關係的假象。

2、被掛靠方提供一部分管理人員,名義上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但這種管理往往流於形式,並不是真正對項目進行技術、質量、資金等全面總包管理。

3、對工程款進行管理,發包方的工程款通過被掛靠方向掛靠方支付,被掛靠方僅為掛靠方提供帳户,並不能保證工程款用於項目本身。

這就需要國家與時俱進,出台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規,明確地辨別以“內部承包為”名行“掛靠”之實的違法行為,有效遏制“掛靠”行為的進一步發展,維護建築市場的穩定,保證建築工程質量,保護建設單位與廣大勞動者利益。

四、內部承包、“掛靠”的法律責任承擔

內部承包作為一種合法的經營方式,企業與承包人之間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因承包人組建的項目部沒有法人資格,建築施工活動受企業管理,企業對承包人的施工活動承擔責任,承包人不能獨立承擔責任。而“掛靠”則是一種擾亂建築市場的違法行為,“掛靠”合同因其違反了國家禁止性規定而導致合同無效。建築企業與掛靠方的“掛靠”行為帶來的法律後果主要有下兩點:

1、對被掛靠方給予行政處罰——由政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吊銷資質證書。

2、司法處理——即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該民事行為無效,收繳非法所得,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由被掛靠企業與掛靠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在維護法律秩序的基礎上,照顧實際施工人的利益,在因掛靠導致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如果實際施工人承攬的建築工程不存在質量問題,通過竣工驗收的,掛靠方可以參照合同條款約定的價款請求發包方支付工程款。

關於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糾紛與掛靠糾紛的區別和責任的相關知識,小編為您總結在此,當您在進行內部承包時,您的合作對象是具有完整的法人資格的,若您的合作對象是缺乏法人資格的,就可能涉及掛靠了。目前,掛靠是違法行為。所以小編提醒,當您在內部承包簽訂合同時,就要注意您的合作伙伴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啦,以免對您的工程進度產生不良影響。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日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