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工程建設方拿到項目後,會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施工方及監理方。工程監理的責任重大,監督工程整個施工過程。雙方會通過一份工程監理合同,來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當合同條款不清時,容易導致爭議甚至糾紛。那麼,如何處理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的這篇文章。
一、如何處理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後.解決爭議的方式有4種: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仲裁方法由於比較靈活、簡便,解決糾紛比較快,費用又比較低,所以很受當事人歡迎。但是,如果當事人一方不願仲裁,則不能採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採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所以,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
所謂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它是民事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與其他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相比,訴訟是最有效的一種方式,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為訴訟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進行審理裁判,最具有權威化性;其次、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以國家強制力保證裁判的執行。
二、工程合同容易發生糾紛的地方有哪些?
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現合同糾紛,這些糾紛爭議焦點主要突出表現在七個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2、合同無效是否應進行結算;
3、備案合同和“補充協議”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結算時應採納哪一份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問題;
4、對於建設部推薦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條款中涉及的發包方逾期不結算是否視為認可送審價的問題;
5、工程款結算採取何種標準的問題;
6、訴訟中,造價司法鑑定(司法審價)的範圍;
7、關於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等問題。
三、哪些工程監理合同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建築施工領域實行嚴格的資質准入制度,《建築法》規定了施工企業實行資質強制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就是生命,施工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證質量的前提,對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與審察,是施工建設的基礎,無資質和超越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不能作為無效合同處理。
2、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單位名義的,通常説的“掛靠”;由於國家基礎建設的大規模上馬,城鎮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資渠道不暢,建設工程高利潤回報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掛靠”這一特殊形式就隨着建築業空前繁榮的市場應時而生。不具有法定資質的民營企業和實際投資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情況普遍存在,曾有意見認為將此種情況不應認定為無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於民營企業的發展和不利於推動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司法解釋最終否定了這種意見。將此情形作無效規定,維護了法律的價值,規範了建築業市場,使建設工程質量有了保障基礎,也推動了建築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3、必須招標的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對工程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進行了規定,詳細的規定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凡屬規定在招標範圍的工程未進行招投標的,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綜上所述,引發工程監理合同糾紛的因素很多,包括簽署合同主體不合法、合同內容存在誤解等。當糾紛發生時,雙方應該選擇合法合理的手段解決。協商沒有效果的話,可以找建築主管部門調解。或者建設方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這些手段都無效的話,還有民事訴訟這最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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