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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個人掛靠工傷保險待遇如何處理?

是個人掛靠工傷保險待遇如何處理?

一、個人掛靠工傷保險待遇如何處理

雖然個人聘請人員與其掛靠單位的一般不存在勞動關係,但若該個人聘請的人員發生工傷,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工傷責任。工傷保險待遇是指職工因工發生暫時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損害的一種補救和補償,其作用是使傷殘者的醫療、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遺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1、個人聘請人員與其掛靠單位一般不存在勞動關係。

2、本案中小裴並非直接受僱與用人單位,而是老嚴聘請的車輛駕駛員,但老嚴卻將該車輛掛靠在用人單位,並與用人單位簽訂了掛靠協議。此種情況下,小裴是否直接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係呢?讓我們來看先後的三個文件。

3、原勞動部發布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第四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該文件認為,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覆》,其中指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該文件認為,此種情況下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答覆》,其中指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根據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該文件認為,此種情況下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形成勞動關係。

6、因此,結合目前最近的司法口徑來看,若不符合勞動關係認定的基本條件,個人聘請人員與其掛靠單位的一般不存在勞動關係。

二、用人單位對掛靠的個人聘請人員需承擔工傷責任。

1、如前文所述,雖然個人聘請人員與其掛靠單位的一般不存在勞動關係,但若該個人聘請的人員發生工傷,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工傷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該條文第二款補充明確:“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3、因此在本文前述案例中,最終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以有利於保護職工為原則,不以是否存在真實勞動關係為前提,系對《工傷保險條例》將勞動關係作為工傷認定前提的一般規定之外特殊情形的處理,且亦未明確掛靠個人必須以掛靠單位名義對外經營情形方可適用,用人單位對掛靠的個人聘請人員亦需承擔工傷責任。

在現在社會中對於掛靠關係的雙方是不存在實際的勞動關係的,但是就工傷保險的待遇問題,掛靠的個人聘請人員的單位還是要承擔相應的工傷責任,而工傷待遇可以另外商量處理,所以即使是掛靠的勞動關係,也始終會對受傷員工給與一定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