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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資質的掛靠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

按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即掛靠協議簽訂後,掛靠者在建設施工活動中,與掛靠協議以外的第三者發生經濟往來,由此產生糾紛,包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定作合同糾紛借貸合同糾紛等。當掛靠者(企業)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對外發生經濟行為時,被掛靠者作為合同主體應當承擔合同責任,但其對掛靠者的經營行為不予管理,對與工程發生合同關係的合同相對人更無選擇權,因此掛靠者也應承擔合同責任,但要有所區別,要考慮合同相對人行為時對掛靠情況是否明知。當合同相對人對掛靠事實明知時,則説明其行為時實際的交易對象為掛靠者,名義的交易對象則為被掛靠者,其對此存在一定的過錯。同時考慮到被掛靠者責任承擔能力通常強於掛靠者,在這種情況下,掛靠者應首先承擔責任,在掛靠者履行不能時由被掛靠者承擔補充的民事責任。

不具有資質的掛靠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