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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掛靠協議糾紛案例

工程掛靠協議糾紛案例

工程掛靠協議糾紛案例

因建設工程施工中所涉及的各方人員比較多,因此由掛靠所產生的各方當事人法律關係比較複雜。具體來説,其涉及的各方當事人主要有建設單位即發包人、承包單位即被掛靠人、掛靠人、材料設備供應商及僱用人員等,這些當事人相互之間形成很多種法律關係,該多種法律關係也因掛靠法律關係的無效而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一、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的掛靠合同法律關係

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引起糾紛的主要原因是拖欠工程價款或者管理費,即因被掛靠人拖欠掛靠人的工程價款、被掛靠人拖欠掛靠人的管理費/承包費等而發生。因為在掛靠中,掛靠人通常是以被掛靠人名義與發包人發生工程款交付結算關係,發包人先把工程款撥付到被掛靠人名下,再由掛靠人到被掛靠人處領取,這樣被掛靠人掌握了工程款的主動權,而掛靠人處於被動地位,因被掛靠人不按雙方之間的協議支付工程款引起糾紛。另外一類糾紛是追償權糾紛,因為在掛靠合同中往往會約定,若因掛靠人的過錯導致被掛靠人受損的(包括但不限於向建設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商、僱用人員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等),被掛靠人可以在承擔相關責任後向掛靠人追償,即基於掛靠合同關係,被掛靠人行使追償權而發生的糾紛。那麼,該類糾紛產生的合同法律關係的效力如何呢?根據前述《建築法》第26條第(2)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第(2)款規定可知,法律法規明確否定了掛靠行為的合法性。據此,掛靠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掛靠協議因其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對於無效的合同,合同法規定對因無效合同而取得的非法利益應予沒收。所以,對被掛靠人取得的管理費等應依法被沒收。

然而,雖然掛靠合同無效,但對於被掛靠人拖欠掛靠人工程價款的情形(實際上涉及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是無效的,後面會談到。),應區分為兩種情況來處理,一是如果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掛靠人要求被掛靠人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二是如果工程竣工驗收未合格的,掛靠人要求被掛靠人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為什麼要按以上兩種情況來區別對待處理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3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以上兩條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前提下,對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價款的,分為兩種情形處理:一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應予支持,二是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支持。這兩條規定實際上淡化了合同的效力,即不以合同是否有效為依據,而是以工程竣工驗收是否合格為依據,驗收合格的就予以支持,驗收不合格的就不予以支持。雖然這兩條規定的是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關係,但其對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也應當是適用的。

二、發包人與承包人(被掛靠人)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關係

從表面上看,該合同承包人(被掛靠人)具有符合建設活動要求的相應資質條件,其合同主體符合法律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被掛靠人)之間簽訂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但實際上,承包人(被掛靠人)並不是實際的施工人,而是將其企業名稱、公章、資質證明出借給掛靠人,由掛靠人實際施工並履行合同相關義務,顯然,其行為違反了《建築法》第26條第(2)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第(2)款的規定和《合同法》有關條款的規定,因此,雙方簽訂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無效,被掛靠人與掛靠人應對發包人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若發包人在知情的情況下仍與該被掛靠人簽訂合同的,則發包人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至於發包人與承包人(被掛靠人)之間拖欠的工程價款,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來處理,即以工程是否驗收合格來區分處理。工程驗收合格的,則支持承包人(被掛靠人)向發包人支持工程價款的請求;工程驗收不合格的,則不支持承包人(被掛靠人)向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請求。另外需要強調的是,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被掛靠人作為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將無法行使,因為合同有效,是擁有和行使該項權利的基礎。

三、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掛靠人)的法律關係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的權利義務只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只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不及其他人。由於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掛靠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不是合同當事人,兩者似乎沒有法律關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卻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該《解釋》第25條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實際施工人應包括掛靠人,因此發包人也可以向掛靠人主張權利。該《解釋》第26條第2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據此,發包人拖欠工程價款的,掛靠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發包人應在其欠付範圍內承擔付款責任。

四、供應商與被掛靠人、掛靠人的買賣合同法律關係

實踐中,因材料及設備採購引起的與供應商的買賣合同糾紛,也是掛靠法律關係中比較普遍和複雜的糾紛。如果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被掛靠人嚴格把自己排除在材料採購過程外,既不以自已名義與供應商購買材料,也不向掛靠人購買材料的供應商支付貨款,與供應商不發生任何的經濟關係。那麼,掛靠人做為實際施工人,其與供應商因買賣合同關係而發生貨款拖欠糾紛,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供應商只能要求掛靠人支付欠款,而不能向被掛靠人要求支付欠款。另外,如果被掛靠人以自己名義與供應商簽訂材料買賣合同,自行付款,由此產生貨款糾紛,應按買賣合同關係來處理。但實際上,在很多掛靠工程施工中,工程採購管理相當混亂,被掛靠人與掛靠人都同時向一個供應商採購材料,或被掛靠人委託掛靠人向供應商採購,委託終止後被掛靠人沒有通知供應商委託終止事項,掛靠人繼續向同一供應商採購的,或掛靠人在與被掛靠人履行掛靠協議之外的工程項目中向同一供應商採購材料,從而使供應商無法釐清到底哪一方才是真正的債務人,最終或會導致合同法上規定的表見代理,而最終由被掛靠人向供應商承擔付款責任。

五、實際上,掛靠還涉及到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僱工關係問題

因為在掛靠關係中,掛靠人通常沒有固定的管理人員及施工人員,而是在工程施工時臨時僱傭人員,這些人員主要是農民工,其中產生的最主要的就是國家不斷強調、事關社會穩定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對於該問題,建築方面的法律法規並未有明確的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判斷,工程僱傭人員的工資也是作為工程價款欠款的方式來處理的。按該司法解釋第26條制定的精神判斷,僱用人員也屬於實際施工人,他們也可以向發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在掛靠中,僱用人員被拖欠工資時,可以向發包人、被掛靠人、掛靠人主張權利。

經過上述分析,工程掛靠協議糾紛案例中一般都會藴含相關的法律知識,對於工程掛靠這一熱門事物的瞭解程度上了一個台階。在這裏小編提醒大家,掛靠本身是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其中藴含的風險性不言而喻,尤其對於出借資質方,一旦掛靠方出現法律風險,出借方往往要承擔法律責任。作為出借資質方,在看到資質帶來的利益的同時,也要合法使用,減少風險。